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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不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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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如果婚前一方患有精神症,但在登记结婚期间,如果一方的病情稳定,处于精神症缓解期,能良好地辨认婚姻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作出对缔结婚姻的真实表示。此时一方以另一方患有精神症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不足。

一、婚姻无效解决方案是什么

婚姻无效解决方案如下:

1、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结婚年龄并结婚,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起诉,双方均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调解和解。调解和解后,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判期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送达调解书。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2、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无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的情形,并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对同一婚姻关系受理离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3、当事人以民法典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自始当然无效。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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