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言初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案件复议

刑事案件复议

来源:言初情感网

法律分析: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ctq.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