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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什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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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实行协定税率的是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即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实行特惠税率的是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即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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