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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转让相关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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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人是指拥有地役权的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地役权转让规定规定,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法律分析

根据地役权转让规定,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因此,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是指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拥有地役权的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一、哪些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可以成为地役权人的范围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的用益物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地役权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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